6月30日下午,赵昕家属怀揣着控告状来到了北京第一检察院一分院,控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待的人说,此事发生在海淀区,应由海淀检察院受理。于是一家老少顶着37℃烈日又找到了海淀区检察院,递上了控告状,可是他们却推托不予受理,理由是:“控告状上的被告人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及或相关责任人员),是个单位,你们应该控告具体的人,否则无法受理。”而目前的赵昕已话不会说,手不会动,怎么可能告诉我们是谁把她打成重伤的哪?另外,赵昕是在海淀分局关押期间被打成重伤的(海淀分局至始至终也未给其单位和家属任何关押或拘留赵昕的正式通知),不管什么原因海淀分局都是有责任的,检察机关有责任将事情调查清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被害人一个公正的裁定,要不国家设立检察院是干什么?老人不禁感叹:“天下哪是我们讲理的地方啊!我们一家老少从远在东北的哈尔滨赶来,人生地不熟,虽然女儿生命危在旦夕,我们仍然抱着对政府的信任,相信政府会出面主持公道。可是现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两位老人流下了眼泪。
在中国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老百姓受到政府部门中的少数坏人的迫害,却连评理的地方都没有,怎能不令人失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队伍中的少数败类执法犯法,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同样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否则“依法治国”岂不成了一句空话?人民的政府是人民群众推选出来的为人民服务的机构,人民群众养育着她,同时她也在接受着人民群众的监督。若她不能为人民主持正义和公道,纵容内部一些少数腐败分子,凌驾于人民之上,欺压百姓,胡作非为,那么她将会越来越失去民心,结局也是可悲的,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太多了。善恶到头终有报,请珍重自己的言行吧!
善良的人们希望政府能够主持正义,查明混在政府内部、执法犯法、严重败坏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形象的败类,并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有有正义感、有善念的人们啊,都来关心一下此事吧!
大陆学员
2000/6/30
控 告 状
控 告 人: 赵昕 女 32 岁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师(讲师)
住北京工商大学宿舍(原北京商学院) 日前病危,尚未脱离危险期.
法定代理人:周玉芝(控告人之母)
女 59岁 哈尔滨市第6医院药剂科主管药师 退休 住哈尔滨理工大学14栋2单元4楼
法定代理人: 赵树山(控告人之父)
男 62岁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院长 退休 住址 同上
被 告 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及或相关责任人员)
案 由:虐待被监管人罪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19日晚,控告人赵昕因在紫竹院公园修炼法轮功,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下称: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到目前为止没有给家属任何手续)。在此期间6月22日,控告人头部、眼部、颈椎等部位多处受伤,马上被送到北京市海淀医院。经外部检查,头下垂,顶部有轻微外伤,左眼有外伤。后经全面检查,确定是颈椎第4、5、6节严重粉碎性骨折。从入院到进行手术共计约20小时的时间内,不通知家属及单位,却由海淀分局拘留所签字手术。术后不能说话。控告人的妹妹赵红曾问控告人:“你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如果是别人打的,就眨一下眼睛。”控告人听后眨了一下眼睛。因此,从控告人的意思表示及受伤的部位来看,控告人不可能自伤,自残。那么, 控告人在海淀分局的监管下造成了人身伤害,很明显系海淀分局故意所为。且事发后,海淀分局拒绝对伤者进行法医鉴定,不允许家属看病历,其心态昭然若揭。
控告人认为,海淀分局及或相关责任人员,在控告人被拘留期间,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虐待被监管人员,已构成<<刑法>>第248条规定的 “虐待被监管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强烈要求: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控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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